纯粹理性批判 第一编 先验分析论

先验分析论乃将吾人所有之一切先天的知识分解为纯粹悟性自身所产生之种种要素。

在分析时首应注意以下主要四点:(一)此类概念须纯粹的而非经验的;(二)此类概念须不属直观及感性而属于思维及悟性;(三)此类概念须基本的又须严密与引申的或复合的概念有别;(四)吾人之概念表须极完备,包括纯粹悟性之全部领域。当一种学问仅在尝试状态中由概念集合而存立者,则由任何种类之评价亦绝不能保障其有如是之完备程度。

此种完备程度仅由悟性所产生之“先天知识之总体理念”而始可能者;盖此种理念能使组成此总体之各概念有一严密分类,以表现此类概念之为组织成一体系者。纯粹悟性不仅须与一切经验的有别,且亦须与一切感性截然不同。诚以纯粹悟性乃自存自足之统一体,非自外部有所增益者。故悟性知识之总和,组织成一体系,由一理念包括之而规定之。此种体系之完备及调整,同时即能产生“其所有一切分子之正确及真纯”之标准。

此一部分之先验逻辑,为求完备计,须分二卷,一为包含纯粹悟性之概念,一为包含纯粹悟性之原理。

第一卷 概念分析论

我之所谓概念分析论,非分析概念,即非如哲学的研究中之通常程序,分析“研究中所当呈显之概念”之内容而使此等概念更有区别之谓;乃在分析悟性自身之能力(此事及今罕有为之者),盖欲仅在产生先天的概念之悟性中探求此等概念,及分析悟性能力之纯粹使用,以研讨先天的概念之所以可能耳。此为先验哲学之本有任务;余皆属普泛哲学中概念之逻辑的论究。故吾人将在人类悟性中溯求纯粹概念之元始种子及其最初倾向,此等纯粹概念本在悟性中备有,其后遇有经验机缘始行发展,且由此同一悟性将以后所附加其上之经验的条件解除,而显示其纯粹性者。

第一章 发见一切纯粹悟性概念之途径

当吾人促动一知识能力,视其所缘境遇之异,乃有种种概念之显现,且使其能力显示于吾人之前,此等概念又容许按观察时期之久暂及注意之敏捷,以较大或较小之完备程度集合之。但若在此种机械方法中进行其研究,则吾人决不能确定其是否完成。且吾人仅随机遇所发见之概念,决不呈显有秩序及体系的统一,终极仅就其类似之点,排列成偶,或就其内容之量,由简单以至复杂,列成系列——此一种排列在某限度中虽亦可视为以学术方法所创设者,但决非有体系者。

先验哲学在探求其概念时,具有“依据一单一原理以进行之利便及义务”。盖此类概念,乃纯粹不杂,自绝对的统一体之悟性发生;故必依据一原理或一理念而互相联结。

此一种联结,实提供吾人以一种规律,由此种规律,吾人始能使每一纳粹悟性概念各有其适当之位置,且亦以此规律,吾人乃得先天的决定其体系上之完备。否则,此类事情,将依据吾人之任意判断,或仅依据偶然之机缘矣。

第一节 悟性之逻辑的运用

以上仅消极的说明悟性为非感性的知识能力。今因无感性则吾人不能有直观,故悟性非直观能力。但除直观以外,仅有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形相。故由悟性所产生之知识(至少由人类之悟性),必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因而非直观的而为论证的。但一切直观,以其为感性,故依赖激动,而概念则依赖机能。至我之所谓“机能”,乃指归摄种种表象于一共通表象下之统一作用而言。概念本于思维之自发性,而感性的直观则本于印象之感受性。至悟性所能使用此类概念之唯一用途,则为由此类概念而行其判断。唯因表象除其为直观时以外,无一表象直接与对象相关,故无一概念曾直接与对象相关,仅与对象之其他某某表象相关,——不问此其他表象为直观,抑其自身亦一概念。故判断乃对象之间接的知识,即“对象之表象”之表现。在一切判断中,皆有一适用于甚多表象之概念,在此等表象中,则有一所与表象乃直接与对象相关者。例如在“一切物体皆为可分的”之判断中,“可分的”之概念本适用于其他种种概念,唯在此处则特用之于物体概念,而此物体概念则又适用于所呈现于吾人之某种现象。故此类对象乃由“可分性”之概念间接表现者。因之一切判断乃吾人所有表象间之统一机能;不用直接表象而用“包含有直接表象及其他种种表象”之更高位置之表象以认知对象,由是甚多可能之知识集合于一知识中。今以吾人能将悟性之一切作用归之判断,故悟性可视为判断能力。

盖如以上所述,悟性为思维能力。而思维则为由概念而生之知识。但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之概念则与“尚未规定之对象”之某种表象相关。物体概念即指由此概念所能知之某事事物,例如金属。而概念之所以为概念,实因其包含有“由之能与对象相关之其他表象”。故概念为可能的判断之宾词,例如“一切金属皆为物体”。是以吾人若能将判断中之统一机能叙述详尽,自能发见悟性所有之全部机能。顾此极易为者,将于下节述之。

第二节 悟性在判断中之逻辑机能

九[l]吾人如抽去判断之一切内容,而仅考虑悟性之纯然方式,则将见判断中之思维机能可归摄为四项,每一项又各包含三子目。今列表如下:

全称的

(一)判断之量特称的

单称的

肯定的

(二)质 否定的

无限的

断言的

(三)关系 假设的

抉择的

相当然的

(四)形相 实然的

必然的

因此种分类,与逻辑学者通常所公认之分类方法,显有不同之点(虽非其主要方面),今特为申说如下,以免有所误解。

(一)在三段推理中,判断之使用,逻辑学者以为单称判断能与全称判断同一处理,其说甚当。盖因单称判断绝无外延,其宾词不能仅与包含在主词概念中一部分之事物相关,而与其余部分不相涉。此宾词乃适用于主词概念全体,绝无除外,一若此主词概念为一普泛概念而具有宾词所适用于其全部之外延者。但若吾人纯然视之为知识,而就量之方面以单称判断与全称判断相比较,则单称与全称之关系,正如单一与无限之关系,本质上固自有异者也。故吾人评衡一单称判断(judicium singulars)若不仅就其本身所有之内部适用效力评衡之,而视为普泛所谓知识,就其量以与其他知识相比较,则单称判断固与全称判断(judicium commune)不同,在思维之完善子目表中,自应有一独立之位置——在限于判断作用相互间关系之逻辑,固无须乎此也。

(二)在通常逻辑中无限判断与肯定判断同归一类而不各占一独立地位,固属正当,但在先验逻辑中,则二者亦必须严为区别。盖通常逻辑抽去宾词(即令其为否定的)之一切内容;仅研讨此宾词之是否属于主词,抑或与之相反。但先验逻辑则对于仅由否定的宾词所成之逻辑肯定,尚须考求此肯定之价值即内容为何,及由之所增益于吾人之全体知识者为何。盖我对于灵魂谓“灵魂不灭”,则由此否定的判断,至少我应无误谬。顾由“灵魂乃不灭事物”之命题,则我实构成一肯定(在就逻辑之方式而言之限度内)。在此命题中我乃以灵魂列之不灭事物之无限领域中。盖可毁灭之事物,占可能的事物全部范围之一部,不灭事物则占其他部分,故“灵魂乃不灭事物”之命题,无异于以灵魂为除去一切可毁灭者以外所留存之无限事物中之一。由此,一切可能的事物之无限领域,仅限于自其中剔除可毁灭者,及以灵魂列入其留存部分中之领域。但就令有此种剔除,其范围仍为无限,且即尚有种种部分可以删除,亦不使灵魂概念因之稍有增益,或因而以肯定的态度规定之。此类判断,就其逻辑范围而言,虽为无限,但就其知识内容而言,则仍为有限,故在判断中思维所有一切子目之先验表中,此实为不能忽略者,盖其所表显之悟性机能,在其先天的纯粹知识之领域内,或亦视为重要者也。

(三)判断中之一切思维关系为(甲)宾词与主词,(乙)根据与结论,(丙)分列的知识及分列的知识中所有各分支(就其全部言)间之相互关系。在第一类判断中所考虑者为两概念间之关系,在第二类中则为两判断间之关系,在第三类中则为种种判断间相互之关系。例如“如有一完善之正义,则冥顽之恶事受罚矣”之假设命题,其中实包含两种命题之关系,即“如有一完善之正义”与“冥顽之恶事受罚矣”之两命题。至此两命题之自身,是否真实,则此处仍属未定之事。由此判断所思维者,仅为逻辑的结论而已。最后,抉择的判断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命题间相互之关系,顾此关系非逻辑的根据与结论之关系,而有二重关系,在一命题之范围排除其他命题之范围之限度内,为逻辑的相反对立关系,但同时在会合各命题以成全部知识之限度内,则为交互关系。故抉择判断乃展示此类知识范围所有各部分间之关系,盖每一部发之领域,对于其他部分皆为补充之者,总括之则产生此分列的知识之总体。例如“世界之存在,或由盲目的偶然性或由内部的必然性或由外部的原因”之判断。其中每一命题各占关于“普泛所谓世界存在”之可能的知识范围之一部;会合一切此类命题,始成此一知识之全部范围。将其一部分摈除于此知识之外,即等于将此知识置于其他部分中之一,将此知识置于其一部分,即等于将其余部分摈除于此知识之外。故在抉择的判断中,所知之各成分间,有某种之交互关系,即各部分固互相排挤,惟又由此以其全体规定真实之知识。盖会合为一,则此种种部分,即构成一所与知识之全部内容。在与以后所论有关之限度内,此处所必须考虑者在此。

(四)判断之形相全然为一特殊机能。其特质在一无贡献于判断之内容(盖除量、质、关系三者以外,别无构成判断内容之事物),而仅在与“普泛所谓思维有关之系辞”相关。想当然的判断乃以肯定或否定仅视为可能的(任意的)之判断。在实然的判断中,以肯定或否定视为实在的(真实的),在必然的判断中,则视为必然的。两判断间之关系,构成假设的判断之两判断(antecedens etconsequens前项与后项),种种判断间之交互关系,构成抉择的判断之各判断(各分支),皆仅想当然的。在以上所举之例中,“有一完善的正义”之命题,非实然的陈述,乃仅视为可以假定之任意的判断;惟其逻辑的结论,则为实然的。故此类判断或竟显然误谬,但若视为想当然,则仍可为真实知识之条件。例如“世界之存在由于盲目的偶然性”之判断,在抉择的判断中,仅有想当然之意义,即此为暂可假定之命题。同时颇似指示在一切可以遵由之路径中所有一虚伪路径,以为发见真实命题之助。故想当然的命题仅展示逻辑的(非客观的)可能性——容认此一种命题与否,一任自由抉择,容纳之于悟性与否,亦惟任意为之。实然的命题则展示逻辑的实在性,即真理。例如在假设的三段推理中,前项在大前提中为想当然的,而在小前提中则为实然的,此三段推理之所展示者,即在其结论乃依据悟性法则所得者耳。至必然的命题,则思维实然的命题为由悟性法则所规定,因而为先天的所主张者;即以此展示其逻辑的必然性。盖一切事物乃逐渐与悟性忻合者,——初则想当然的以判断某某事物,继则实然的主张其真实,终则主张其与悟性联结不可分离,即必然的及直证的——故吾人以形相之三机能为思维之三子目,实属正当。

①由九至十二皆第二版中所加,九上接先验感性论中之八,参观64页。

第三节 纯粹悟性概念即范畴

一O

以上曾时时述及,普泛逻辑抽去知识之一切内容,其由分析过程所转形为概念之表象,则求之于其他来源(不问其为何种来源)。顾先验逻辑则不然,有先验感性论所提呈于其前之先天的感性杂多,为纯粹悟性概念之质料。如无此种质料,则此类概念即无内容,因而全然空虚。空间与时间包含纯粹先天的直观之杂多,但同时又为吾人心中所有感受性之条件——唯在此条件下心始能接受对象之表象,故此条件亦必常影响于此等对象之概念。但若此种杂多为吾人所知,则吾人思维之自发性,须以某种方法审察此杂多,容受之而联结之。此种作用我名之为综合。

我之所谓综合,就其最普泛之意义而言,即联结种种不同表象而将其中所有杂多包括于一知识活动中之作用。其杂多如非经验的所与而为先天的所与(如时间空间中之杂多),则此综合为纯粹的。在吾人能分析吾人之表象以前,必先有表象授与吾人,故就内容而言,无一概念能首由分析产生。杂多(不问其为经验的所与或先天的所与)之综合,乃首所以产生知识者。此种知识,在其初,当然粗朴驳杂,故须分析。顾集合知识之要素,联结之而使成为某种内容者,仍此综合。故若吾人欲决定知识之最初起源者,首必注意综合。

概言之,综合纯为想象力之结果(以后将论之),此想象力乃心之盲目的而又不可缺之机能,无想象力吾人即不能有知识,但吾人鲜能意识之。至以此种综合加之于概念者,则属于悟性之机能,由此种悟性机能,吾人始能得真之所谓知识也。

在其最普泛方面中所表现之纯粹综合,实与吾人以纯粹悟性概念。至我之所谓纯粹综合,乃指依据先天的综合统一之基础者而言。如计数(在大数目中,尤为易见)乃依据概念之综合,盖因其依据共同之统一概据如十进法等而行之者。由此种概念,杂多之综合统一乃成为必然的。

种种不同表象,由分析而摄置于一概念之下——此为普泛逻辑中所处理之程序。反之,先验逻辑之所教示者,非如何以表象加之于概念,乃如何以表象之纯粹综合加之于概念。以一切对象之先天的知识而言,其所必须首先授与者,第一为纯粹直观之杂多;第二为此种杂多由于想象力之综合。但即如是,尚不能产生知识。“与此种纯粹综合以统一,且唯由此必然的综合统一之表象所成”之概念,乃提供一对象知识所须之第三要项;此类概念乃本于悟性者。

“与判断中所有种种表象以统一”之机能,亦即为“与直观中所有种种表象之综合以统一”之机能;此种统一,就最普泛之意义表述之,吾人名之为纯粹悟性概念。在概念中经其作用由分析的统一而产生“判断之逻辑方式”之悟性,亦由普泛所谓直观中杂多之综合统一,而输入先验的内容于其表象。以此吾人乃得名此类表象为纯粹悟性概念,且视之为先天的适用于对象者——此为普泛逻辑所不能建立之结论。

因此先天的适用于普泛所谓直观对象之纯粹悟性概念,其数正与前表中所有一切可能的判断之逻辑的机能之数相同。盖此类机能已将悟性列举详尽,且为悟性能力之详备目录。吾人今仿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名此类概念为范畴(Kategorie),盖实施之方法,吾人虽与亚氏相去甚远,至其根本目的则固相同者也。

范畴表

单一性

(一)量多数性

总体性

实在性

(二)质 否定性

限性

偶有性及实体性(实体及属性)

(三) 关系 原因性及依存世(原因及结果)

相互性(能动者及受动者间之交互作用)

可能性——不可能性

(四)形相 存在世——非存在性

必然性——偶然性

此为悟性先天的包含于其自身中,所有综合之一切基本的纯粹概念表。悟性正以其包含此类概念故名为纯粹悟性;盖惟由此类概念,悟性始能理解直观之杂多中所有之任何事物,即以此思维直观之对象。此种分类,乃自一共通原理,即判断能力,(此与思维能力相同)体系的发展而来。实非冥搜盲索纯粹概念之结果,支离减裂所成,盖若如是,则此类概念之数目,仅得之归纳,绝不能保证其完备矣。且若如是,则吾人亦不能发见适为此等概念在纯粹悟性中而其他概念则否之所以然矣。收集此类基本概念,实为一足值锐敏思想家亚氏为之之事业。顾亚氏并未贯之以原理,触处检集,最初得其十,名之为范畴(宾位词)。其后彼自信又发见其五,追加其上而名之为后宾位词。但亚氏之表,仍留有缺陷。且其中有若干纯粹感性形相(时间、处所、状态及前时、同时)及一经验的概念(运动),皆不能悟性概念表中有任何地位者。此外亚氏又以若干引申的概念(能动受动)列入基本概念中;而若干基本概念则反完全遗漏。

此处所应注意者,“所视为纯粹悟性之真实基本概念”之范畴,亦具有其纯粹引申的概念。此在先验哲学之完善体系中,固不可忽略之,然在纯为批判之论文中,则一言及之即足矣。

我今姑名此纯粹的但为引申的之悟性概念,为悟性概念之副宾位词(predicables)——以与宾位词(即范畴)相区别。我若有基本的第一次概念,则附加引申的第二次概念而列成一纯粹悟性概念之详备系谱,固极易易。惟吾人今所欲从事者,非体系之完备,乃在构成体系时所遵循之原理,故此种补充事业留待其他机缘。盖此类事业,借本体论教本之助,即易成就者——例如置力、运动、受动之副宾位词于因果范畴下;存在、抵抗之副宾位词于相互性范畴下;生、灭、变化之副宾位词于形相范畴下,等等。当范畴与纯粹感性之形相联结,或范畴间之相互联结时,即可产生甚多之先天的引申概念。注意之,且就力之所能以列成此类概念之完备目录,固极有益而颇饶兴趣,唯吾人今则可省略之也。

范畴之定义,我固可有之,惟在此论文中,则从略。俟后述及方法论时,就其所须之程度,我再分析此类概念。在一纯粹理性之体系中,自当有范畴之定义,但在此论文中,定义足以紊乱研究之主要目的,而引致疑虑及驳击,此类疑虑及驳击虽无伤于吾人之主要目的,然固可留待其他机缘者。且就我简略所论及之点,亦可见一完备辞典而附有一切必须之说明者,不仅可能,且亦极易之事。盖分类已备;所须者仅充实其内容而已;而此处所列之体系的位置论(ToPik)即足以为各概念得其固有位置之充分导引,同时又复指示此分类尚空虚而无内容也。

一一

此范畴表提示若干精美之点,对于由理性所得一切知识之学术方式,或有极重要之效果。盖此表在哲学之理论部分,为用极大,且在“本于先天的概念而又依据一定原理体系的分门别类之学问”,此表提供一全部学问之完备计划,实为不可缺少者,此就以下之点即知之,盖范畴表不特包含一切悟性之基本概念至极完备之程度,且复包有人类悟性中所有概念之“体系之方式”,因而提示所拟议中之思辨学问之一切节目以及此类节目之顺序,一如我在他处之所叙述者。

由此表所提示之要点:第一、此表虽包含四类悟性概念,但可先分为两组;第一组与直观(纯粹的及经验的)之对象相关,第二组则与此等对象之存在(在对象间之相互关系中,或在对象与悟性之关系中)相关。

在第一组中之范畴,我名之为数学的,在第二组中之范畴,则名之为力学的。前一组之范畴,并无与之相应之事物;惟在后一组中有之。此种区别须在悟性之本质中有其根据。

第二、就概念之一切先天的分类必为两分法而观,则此每一类中所有范畴之数常同为三数之一事,实堪注意。其尤直注意者,则每一类中之第三范畴,常由第二范畴与第一范畴联结而生。

故一切性即总体性实即视为单一性之多数性。制限性仅为与否定性联结之实在性;相互性为交互规定实体之因果性;最后必然性乃由可能性自身所授与之存在性。但不可因此即以第三范畴为仅引申的而非基本的悟性概念。盖联结第一概念与第二概念以产生第三概念,实须悟性之特殊活动,此与悟性在第一概念及第二概念中之活动不同。故(属于总体范畴之)数之概念,并非常仅依据多数性及单一性之概念而可能者(例如在无限之表象中);又若仅由原因概念与实体概念相联结,则我不能立即理解“其影响作用”,即不能理解一实体如何能为别一实体中某某事象之原因。在此类事例中,显见须有悟性之各别活动;在其他事例中,事正相同。

第三、范畴中属于第三组相互性之范畴,其与抉择的判断之方式(在逻辑机能表中与相互性范畴相应之方式)一致,不若其他范畴与其相应之判断机能一致之显著。

欲保证相互性范畴实际与抉择的判断相合,则吾人必须注意,在一切抉择的判断中,其范围(即包含在任何一判断中之全量)表现为“分成各部分(从属的概念)之一全体”,且因其中并无一概念能包摄于其他概念之下,故此等概念皆视为相互同等对立,而非相互从属,因而彼此非在一方向中规定,如在一系列中者然,乃交互规定,如在一集体中者然——如抉择中之一分支设定为知识,则其余分支尽皆摈除,其他分支被设定,亦如是。

在由种种事物所组成之一全体中,亦见其有与此类似之联结;盖一事物不从属于其他事物,如一为结果而一为其存在之原因者然,乃同时的交互的彼此同等对立,各为其他事物所有规定之原因(例如在一物体中,其各部分互相吸引、反拨)。此与因果关系(根据与归结)中所见之联结,全然不同,盖在因果关系中,归结并不交互的又复规定其根据,故不能与之共组成一全体——例如世界不与创造世界者共组成一全体。悟性在表现一分列的概念之范围于其自身时所遵循之程序,与其思维一事物为可分的之程序相同;正如在前一事例中,各分支互相排除,而又联结于一范围中,悟性表现可分的事物之各部分,各为独立存在(视为实体)而又联结在一全体中也。

一二

在古人之先验哲学中,尚有列——不列入范畴中,而以彼等之见解,则又必须列为对象之先天的概念之——纯粹悟性概念之一章者。但此殆等于增加范畴之数,故为不能实行之事。此类概念见之于僧院派哲学中有名之quodlibet ens est unum,verumbonum(凡实在之事物为一、为真、为善)之命题中。此种原理之应用,虽已证明其毫无成绩而仅产生循环命题,且近时在玄学中所占之位置,亦不过依例叙述而已,但在另一方面,此原理尚表现一种见解,此见解虽极空虚,顾亦保持有悠久之历史者。故关于其起源,颇值吾人之研究,且吾人亦正有理由推断此种命题乃以某种悟性规律为其根据者,唯此种悟性规律为其所曲解耳(此为习见之事)。此类所假定为事物之先验的属性,实际不过一切事物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与标准,及对于此类知识所规定之量之范畴,即单一性、多数性、总体性而已。但此类属于“物本身(经验的对象)所有可能性”之范畴(此种范畴本应视为质料的),在此更进一步之应用中,本仅以其方式的意义使用之,为一切知识之逻辑的必须条件之性质,乃同时一不经意,又由其为思维之标准者窃转变为物自身之性质。盖在一对象所有之一切知识中,第一、具有概念之统一,在吾人惟由之以思维“吾人所有知识杂多之联结”中之统一限度内,此可名为质的统一,例如戏剧、讲演、故事中主题之统一。第二、具有关于其结论之真实。自一所与概念所得之真实结论愈多,则其所有客观的实在性之标准亦愈多。此可名为性格之质的多数,此等性格乃属于一所视为共同根据之概念(但在此概念中,不能视之为量)。第三、具有完全性,此完全性成立在多数皆还至概念之统一,且完全与此概念一致,而不与其他概念相合。此可名为质的完全性(总体性)。由此可见普泛所谓知识所以可能之逻辑的标准,乃量之三种范畴,在此类范畴中,全然以“量之产生时所有之统一”为同质的;后由于“所视为联结原理”之知识性质,此类范畴乃转而为亦能在一意识中产生异质的知识之联结。故一概念(非对象之概念)所以可能之标准,在其定义,盖在定义中概念之统一、一切能直接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真实、及从定义演绎而来之事物之完全性等三者产生“凡欲构成一全体概念所须之一切”。与此相同,一假设之标准成立在其所假定之说明根据之明晰,即一、假设之统一(无须任何补助的假设);二、能从假设所演绎之结论之真实(结论与其自身及与经验之一致);三、此类结论之说明根据之完全;至所谓完全,乃结论使吾人还至与假设中所假定者不增不减正相符合之谓,所以后天的分析还至以前先天的综合中所思维者,且与之一致。故统一性、真实性、完全性之概念,对于范畴之先验表,并未有所增益一若弥补其缺陷者然。吾人之所能为者,为使知识与其自身一致,唯在使此类概念在普泛的逻辑规律下使用耳——至此类概念与对象关系之问题,则绝不论究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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